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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一起零口供盗窃案嫌疑人

时间:2017-09-09  作者:边文宁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2017年7月17日6时许,被害人报警称其停放在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某停车场的一辆“豪沃”牌四桥自卸车被盗。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开始侦查并于当日立案。

2017年7月18日17时许,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了该被盗车辆,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得报后立即组织民警在被盗车辆附近进行蹲守,7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窜至被盗车辆上将车辆启动,蹲守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抓获。

郭某到案后百般抵赖,民警在郭某身上发现一部手机和300元钱。郭某谎称有陌生人花200元钱雇自己去开车,车还没开走就被抓了,身上的手机也是朋友的。而根据郭某女友葛某的证词,郭某身上的300元钱是郭某和自己以玩牌为借口要的,手机也是郭某的,手机卡也是葛某用自己身份证给郭某办理的。

办案人员对郭某的手机经过司法电子数据鉴定,恢复了郭某手机里的的短信、微信内容,资料显示郭某在案发后给黄某发过被盗车辆的图片并称车辆是自己盗窃的,要低价出售给黄某。而黄某的证言与郭某手机数据通信内容也证实了郭某要出售给他偷盗车辆的事实。

办案人员又通过手机基站定位查实郭某持有的手机在案发时间段、案发地点长时间出现过。面对该份证据郭某仍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坚称手机是自己朋友的,当检察官出示了葛某、黄某的证词以及手机里无可辩驳的数据证据时郭某沉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即使是“零口供”,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足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最终我院依法对郭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监督科:边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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