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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男,因盗窃罪服刑于伊金霍洛监狱。期间,郑某因表现良好,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就在刑满释放前10天,发生了一件让郑某追悔莫及的事情。2017年7月10日早上6时,郑某去伊金霍洛监狱四监区卫生间打水,同监狱服刑狱友李某不让他打水,两人就因此发生了口角。李某先在郑某的肩膀上抽了一下,郑某非常气愤,先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又在李某的后背上踏了几脚,结果导致李某四颗门牙脱落。经鄂尔多斯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2017年11月8日我院对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刑事执行局: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