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上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来了父女俩,他们带来了两面锦旗,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表示深深的谢意。
2013年6月26日,郭某驾驶一辆解放牌重型货车,沿伊金霍洛旗阿成快速通道交叉路口左转掉头时,与同向后驶来的一辆雅阁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小轿车内1人受伤3人死亡,死亡者为伤者的丈夫、弟弟、儿子。经调查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杨某被送往北京救治,花费了巨额费用,但肇事者一直未能执行赔付19余万元的医疗费用,而杨某近年来也一直未能康复,被鉴定为四级残疾,现在仍在康复中心治疗,没有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长期靠父母照顾,父母为给杨某治疗,四处借债,欠有大量债务,生活十分困难。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这个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到杨某家中,了解了杨某的生活情况,杨某及父母提供了原案法律文书、病历、车票、贫困证明、残疾证等材料,经审核,依据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依法给予杨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以帮助他们暂时度过难关。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