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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挽留女友,他给她车底盘装了GPS定位器...... ▏ 以案说法

时间:2019-04-12  作者:蒋珲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一起案件中:杨某与刘某曾是情人关系,刘某于2019年1月中旬明确表示不想再与杨某保持这种关系,同时将杨某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杨某为了继续与刘某保持情人关系,便在刘某的轿车底盘安装了一个黑色长方体的GPS定位器,之后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了该定位器的APP软件,通过该GPS定位器非法获取刘某行踪轨迹信息4870条,并利用此信息通过网络电话、微信验证信息骚扰刘某,还跟踪过刘某。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非法获取刘某行踪轨迹信息4870条,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给被害人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杨某只是单纯的利用该行踪轨迹信息联系被害人,欲继续保持情人关系,没有将该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等,系初犯且杨某有认罪悔过表示,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杨某取保侯审。

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国家依法保护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 蒋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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