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滕、老张都是地道的东北人,来到鄂尔多斯地区打工多年,在异乡的他们彼此关照,渐渐就成了铁哥们。2019年3月的一天,老滕过40岁生日,便叫上老张等几个同乡在伊金霍洛旗一家东北饺子馆内吃饭喝酒。酒过三巡,看时间还早,大家觉得意犹未尽,准备去KTV再一展歌喉。醉意正酣的老滕兴致高昂地走到老张的小轿车前说:“老张,今天兄弟我生日高兴,你的车我开吧”。老张欣然同意:“好,接着,车钥匙给你,我坐副驾驶,大家上车”。就这样,从没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的老滕借酒壮胆,开上老张的车上道路行驶,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老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以老滕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査起诉。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老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已触犯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之规定,而老张明知老滕在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提供给老滕驾驶,其行为同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二人属共同犯罪。老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决定追诉老张,并最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老滕、老张提起公诉。
到案后的老张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违法,觉得自己虽然喝酒了但没有驾驶车辆,不涉嫌犯罪。办案检察官耐心地说:“在你明知老滕饮酒的情况下你还把你的车辆给他开,他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俩已属共同犯罪,你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已经是从犯了”。老张听后坦言:“是啊,如果那天我不把车借给他,他怎么会犯罪呢?哎!还是法律意识太淡薄啊!”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老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老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2、明知他人驾车出行时,不要劝酒或胁迫其饮酒。
3、明知他人已饮酒,不要教唆或命令其驾驶车辆。
4、明知他人已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不要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借用人。
(供稿: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纪凤姝 胡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