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
日前,我院办结了一起违法提供银行卡用于“洗钱”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批准逮捕。
简要案情:刘某甲于2020年毕业于某技术学院。2021年1月5日,蒋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让其找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刘某某明知蒋某某用银行卡进行“洗钱”,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于1月6日仍然联系刘某乙(某学院学生)让其找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并告知刘某乙是进行比特币交易,刘某乙为获得好处费,联系了本校四名同学,当天刘某乙带领四名同学从湘潭赶到长沙,在刘某甲的安排下,入住某电竞酒店,次日凌晨蒋某某带两名“上线”到酒店,在电脑上录入四名学生的银行卡信息,早上蒋某某及“两名上线”操作电脑、学生的手机,使用学生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10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境外犯罪分子与境内人员互相勾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我们每个人务必要提高警惕,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遇有可疑信息,一定要认真核对或者报警求助。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正是用所学知识回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时候,一定要凭自己的辛苦付出换来幸福生活,万不可有攀比心理、犯享乐主义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