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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张某认为法院执行自己的房屋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调取了案件相关材料,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提出的部分申请理由成立,向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法院整改该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挽回张某的损失。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组织房屋评估机构、张某及张某房屋买受人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张某房屋买受人补偿张某人民币四万元,张某同意就本案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