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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并非“一保到底”

时间:2021-12-15  作者:  新闻来源:伊金霍洛检察  【字号: | |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12年的一起盗窃案件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至今已经过去九年了,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为何时隔九年才提起公诉得以宣判呢?让我们看看其中缘由

 

白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家境普通,工作时有时无,生活常常入不敷出,20128月经济窘迫的他萌生偷盗财物的想法,于是流窜到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某洗车行、美发店等地实施盗窃,共盗窃手机二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069元。案发后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抓获,并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而白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更换了手机号码,搬离了以前打工居住场所,从此失去了联系。20214月,公安机关在山东青岛再次将白某抓获并羁押回伊金霍洛旗。我以为被公安局取保了就意味着没事了,所以当时换了手机号也没有告诉公安局......”检察官在讯问白某时,白某对自己逃匿近十年的行为作出如此解释。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开庭审判,并不代表案件了结,当事人无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白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抱以侥幸心理而逃跑,却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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