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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在社会生活中,驾驶证除了作为驾驶资格的证明外,在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很多场合被作为身份证明加以使用。任何对他人驾驶证进行涂改、擦消、拼接,改变他人驾驶证姓名、年龄等内容行为都属于变造身 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但有些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或心存侥幸,无证或伪造、变造他人驾驶证进行驾驶机动车辆,结果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变造身份证罪对韩某提起公诉,韩某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韩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将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2020年6月韩某在东胜区嘉泰市场附近检到一张刘某的B2机动车驾驶证,因自己的驾驶证暂时无法取得,便去当地文印店将自己的照片替换了刘某的照片,然后 将该驾驶证塑封进行使用,2020年10月韩某持自己变造的驾驶证驾驶专项作业车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变造身份证件罪: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