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
尊老,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防诈,你还知道啥?下面,检察官和你说说老年人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案例一 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冯某某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2020年,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柳某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二、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三、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涉案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三、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中,女儿柳某某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老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法院认定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更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柳某某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老人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二 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并经过公证,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孙某乙及其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三、检察官说法
处理“失能”“失智”老人的监护问题,要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冲突。老年人有权利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监护人从维护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案例三 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三、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导致一些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出现。但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这个案例中,子女因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最终法院通过判决使再婚老人庞某某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证老人生活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