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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代购国外“提神醒脑保健品”,涉嫌走私毒品犯罪

时间:2023-0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如今,“海外代购”已成为我们不用出国门就能买到进口货品的购买渠道之一,但“代购”也不是“万物皆可代”,比如我国明令禁止的“违禁物”。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查获屈某多次从某网店购买“提神醒脑保健品”供自己食用,实际为咖啡因。2022年6月7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于1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屈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12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在我国刑法中,除“海洛因”、“冰毒”等大众熟知的种类外,一些含有致瘾成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被纳入其中,而案例中所涉及的咖啡因就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有刺激中枢神经的功能,具有成瘾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通常制成圆柱状、冰状、或球状固体。长期滥用会刺激大脑皮层,影响大脑活动,还会诱发多种身体疾病,对机体造成多方面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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