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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卖卡”把钱赚 请来“牢房”转一转

时间:2024-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把银行卡给我,我免费为你提高贷款额度。”

“你多办几张银行卡,我高价收购。”

“你提供的银行卡,我们用来走赌博账。”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严某。

今年4月的一天,严某在网吧打游戏,突然一陌生人凑到严某身边,神秘地对严某说:“你想赚钱不,把你银行卡让我用一段时间,获利颇丰哦”。这种挣快钱的好机会,正是这段时间苦于缺钱的严某求之不得的,赚钱的道道竟然得来全不费工夫,严某想都没想便欣然答应,并自觉自愿地一路跟随这位刚认识的陌生人来到本地各大银行办卡,半天时间就办理出了5张银行卡,严某一手交卡,一手收钱,不亦乐乎。

正如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个道理,靠犯罪赚的钱,最后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5月,公安机关将严某抓获归案。经侦查取证,严某提供给那陌生人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张卡内的流水金额总计竟高达2000余万元。严某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分子这一行为看似无所谓,但有多少被害人的被骗款是通过严某的银行卡进行流转以至难以追回的,对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严某无论如何也难逃其咎。

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典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罪名的设立体现了社会群众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深恶痛绝,也展现了我们国家对此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予以打击的决心。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户等不是想卖就能卖,随意出租、出售给他人,等来的一定不是高额利润,而是囹圄身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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