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您的位置:首页>案件聚焦

『检护民生』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首例从事校车业务 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获判!

时间:2024-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孩子们安全出行,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无经营资质托管班负责人袁某某,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竟驾驶面包车超载271%,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被告人袁某某与其丈夫在学校附近从事学生午托业务,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小学接送学生上下学一直存在超载情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际载客26人(其中25人为在校学生),超载271%,致车内未成年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

2024年5月23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为更好地开展警示教育,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本案进行听庭评议,同时邀请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其他托管机构负责人等旁听庭审。

庭审阶段,本院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目前全旗已纳入监管范围的校外托管机构共有110余家,被托管学生人数多达2600余人,其中不少托管机构使用不符合校车要求的私家车甚至改装私家车用于接送学生,同时为了节省成本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任意超员、超速,危险性极大。最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安全大于天。检察官提醒所有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人员、学生家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们都应该消除侥幸麻痹心理,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包括以下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