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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交通工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交通安全更应引起公众的重视,但许多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仍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近日,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白某某,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G33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16公里加260米处时超速行驶,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高某某驾驶的飞马牌四轮车(乘坐贺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高某某、贺某某两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白某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两条生命的逝去,给被害人的亲人及家庭造成了巨大打击。同时,被告人也为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这警示我们: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牢牢树立起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每一起交通事故,伴随的都是鲜血和泪水,每一个逝去的生命,一次又一次警示我们——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为确保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超速等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