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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些宣传标语或许大家早已耳熟能详,大众共识可以做到“本人”酒后不驾驶车辆,但明知他人饮酒,机动车管理人仍然将车辆交由醉酒人驾驶,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您知道吗?
2024年2月25日,被告人石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从红庆河镇家中出发行驶至刘某家中吃饭,席间与刘某共同饮酒。饭后,石某某明知刘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刘某驾驶,并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后刘某醉酒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刘某、石某某均已达到醉酒状态。
该案由本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后以二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做出相应判决。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若是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而除了上述情形,以下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威胁、刺激他人饮酒,且饮酒后未给他人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