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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之民法典中紧急情况下的监护职责

时间:2020-09-04  作者:  新闻来源:伊金霍洛检察  【字号: | |

2020年初,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中华大地,全国人民戮力同心、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防疫人民战争,这战争虽看不见敌人,但却不能有人独善其身;这战争虽没有硝烟,但却时刻考验着社会管理机制乃至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疫情发生得如此突然,如果有人被隔离,而他们家中还有需要其保护和照顾的人,又该怎么办呢?针对这题,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回应,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监护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用14个条文规定了监护制度,包含亲权与监护的关系、监护人范围、监护的类型、监护职责与责任承担等内容。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护职责这也是在法律上将监护的性质明确为了一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上面法条的第四款在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中都没有,是法典的新增款,目的便是在因紧急情况出现监护缺位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再不会坐视不理了,国家会动用公权力及时介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监护机制的正常运行该条款也意味着我国法律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元监护格局,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充分的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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