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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狩猎案件得到法院判决

时间:2015-10-28  作者:公诉科/刘萍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 

    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 

   2015717日晚22时至7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倪某某无狩猎证在禁猎期内,在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其和淖尔村七社、八社与乌审旗乌审召镇巴干淖尔村五社交界处,利用摩托车追赶、探照灯灯光照明后使用扣网扣捕的方法猎捕42只活体野兔。经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辨认,郝某某、倪某某猎得的野生动物物种为草兔。 

   经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倪某某无狩猎证在禁猎期内,使用照明围猎的方法猎捕野生草兔42只,其行为均涉嫌非法狩猎罪,以非法狩猎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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