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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
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
2015年7月17日晚22时至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倪某某无狩猎证在禁猎期内,在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其和淖尔村七社、八社与乌审旗乌审召镇巴干淖尔村五社交界处,利用摩托车追赶、探照灯灯光照明后使用扣网扣捕的方法猎捕42只活体野兔。经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辨认,郝某某、倪某某猎得的野生动物物种为草兔。
经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倪某某无狩猎证在禁猎期内,使用照明围猎的方法猎捕野生草兔42只,其行为均涉嫌非法狩猎罪,以非法狩猎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