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某煤矿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经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该煤矿为排放原煤洗选过程中产生的矸石、煤泥和废煤,在未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边家壕社境内擅自使用集体林地,造成林地被破坏。经伊金霍洛旗林业工作队林业调查设计室鉴定,该煤矿在排放原煤洗选时产生的矸石、煤泥和废煤的过程中占用林地面积2.302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5406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灌木林地1.7617 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锦鸡儿。该煤矿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破坏,损害了森林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9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28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单位煤矿在林业主管部门限定期限内对被占用林地恢复原状,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