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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监狱服刑而言,社区矫正虽未完全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接受监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重新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田某表面上能够按时报到签到,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且未曾提交请假或跨区域活动申请。然而,经检察机关调阅其矫正档案及核查电子定位系统历史轨迹,发现田某在矫正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越过活动范围,事后又返回原区域,试图规避监管。该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为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规范性,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联合旗司法局依法举行社区矫正训诫宣告会,对田某作出训诫处罚。此举旨在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筑牢社区矫正安全防线。
下一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跟踪监督,巩固整治成效,并进一步深化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通过强化监管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