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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提请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当事人送来“维护公平正义,忠于事实法律”的锦旗致谢。
2010年开始刘某先后向杨某借款100万元、6万元,并约定利息,后于2013年10月11日,刘某、杨某结算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刘某到期未偿还借款。2019年1月3日,杨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杨某遂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查,一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案涉借款本息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刘某对杨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改判。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赢得了当事人的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