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机构设置
我院包括17个内设机构,实有人数111人,实有编制53个,编制内实有人数50人。
三、决算公开的具体情况
2015年预算编制围绕检查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严格遵循预算编制的原则,重点保障办案业务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1)收入决算说明
2015年部门总决算为1323.29万元,其中:
1、上年结转73.54万元,为2014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的经财政界定同意的结转于2015年继续使用的经费.
2、财政拨款1249.75万元,为2015年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一般预算拨款数。
(2)支出决算说明
2015年部门支出总预算为1322.29万元。
(一)按照经济科目分类,包括:
1、基本支出1322.29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872.51万元,为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244.55万元,为单位日常工作中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1.79万元,为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如生活补贴等。
四、“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1、公务用车运行费112.74万元,其中车辆购置费54.82万元,其他为单位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3.17万元,为单位按规定后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