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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申诉人在押的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
时间:2018-06-11  作者:蒋珲 牛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邀请人大代表、监狱干警和律师在包头监狱召开公开答复现场会,这是近年来我院公开审查的第一起刑事申诉案。



案情回顾被告人额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其认识的刘某吴某等人介绍认识邵某、袁某等人,额某称自己又名云某,谎称自已是内蒙古公安厅某领导,可以帮人办理项目贷款、承包政府工程、警察系统转警、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法院减刑轻判、处理危险驾驶等事项为由先后骗取吴某、邵某、袁某等10余人钱物共计151500元,案发前退还95000元。2015年案发,2016年5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额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系一起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的刑事申诉案,申诉人额某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伊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其并未以假冒警察的身份进行诈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伊金霍洛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原案侦查卷、检察卷、审判卷等相关案件材料,走访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到监狱询问申诉人,并决定到包头监狱进行公开答复。


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申诉人额某陈述了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就法律适用的证据采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有理有据的分析,复查认定原案判决认定罪名正确,量刑适当,判决合法。申诉人额某的申请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提请抗诉的决定。随后人大代表、监狱干警和律师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评议,认为原判决认定罪名正确,量刑适当,判决合法,对申诉人提出的原案报案人员欠其钱的问题属于民间借贷问题,建议其出狱后妥善解决。


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机制,以公开促公正,通过第三方对案件以中立的角度进行客观的评价,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最终打消申诉人的疑虑,真正地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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