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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案示警,帮助企业躲避“暗坑陷阱”

时间:2022-03-04  作者:王晓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商场如战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既要经历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面对许多“暗坑陷阱”。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将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以案例的形式揭露这些“暗坑陷阱”,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偷梁换柱“坑”

“坑”经过:张某某是独立承运人,帮助甲公司将从乙煤矿购买的煤炭运输到某站台。张某某通过赵某某引荐与杨某某认识。三人商议在给甲公司运输煤炭过程中以次煤换好煤,从中赚取差价,由张某某负责运输,由杨某某负责寻找次煤及换煤的煤场,赵某某负责张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沟通联络。第一日晚,张某某从乙煤矿运出一车发热量较高粉煤,中途在丁煤场私自卸煤,再从丁煤场装上一车发热量较低的工程煤运到目的地卸车。第二日晚,张某某再次通过中途调包的手法,把发热量较低的工程煤送到目的地,卸车后当场被甲公司场收人员发现。经审查认定,第一日被偷换的煤炭差价为1.16638万元,第二日被偷换的煤炭差价为0.86966万元。赵某某、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三人退赔甲公司的损失,取得谅解。

“坑”人的法律后果: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犯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认定三人犯诈骗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企业避“坑”指南:第一,订立承运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晰违约的法律后果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第二,完善收货、验货流程,避免因破损、污损、调包、量减等问题责任不明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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