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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旗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2-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平等、诚信、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举报方式:来访、来电。
举报电话:0477-8965622
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506室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热线12309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俗称“打假官司”。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一)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三)虚构事实;
(四)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
(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
 
(一)“无中生有”型捏造法律关系。行为人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一系列证据,致使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调解书或者判决,此种类型是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部分篡改”型捏造部分事实。此种虚假诉讼行为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存在的基础上,捏造部分事实,增加自己的不法利益。
(三)“隐瞒真相”型重复主张。这类型案件双方当事人曾经存在过民事法律关系,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终结,但因一方当事人没有索要借条等关键证据,再次向对方主张权利。
虚假诉讼的危害
 
虚假诉讼社会危害巨大,既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且严重背弃诚信原则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虚假诉讼
与刑事虚假诉讼罪
(一)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不必然是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还包括指使原、被告提出诉讼的案外人。
(二)成立虚假诉讼罪不以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前提,只要一方当事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符合条件亦可入罪。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立案标准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应当按照一般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标准接受民事制裁。
相关案例
2019年3月,王某因欠外债较多,为逃避他人追债,保住自己的工资卡,便找到自己的同事张某,请求其帮助制造虚假诉讼,当其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张某当即表示同意。为让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具有真实性,二人恶意串通,商量先由张某调取其2019年3月银行取款记录,然后再由王某根据取款记录向张某出具借款和收条各一份,其中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人民币八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2日,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
 
2019年3月6日,张某到法院起诉王某,并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虚假证据。在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对张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涉及套路贷及虚假诉讼,并告知双方如具有上述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二人不思悔过,未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依旧在庭审中承认借款事实。为进一步制造假象,二人不同意当庭调解,以此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据王某、张某二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便快速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在他人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由此案发。王某、张某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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